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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泉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泉非职改办[2010]5号 关于2011年度泉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人才中心: 根据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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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非职改办[2010]5号
关于2011年度泉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人才中心: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泉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泉州市人事局泉人职[2005]9号、泉人职[2007]18号、泉人职[2009]86号文件 
二、评审专业 
工艺美术、经济、工程(建筑)、工程(综合)、农艺(茶叶)等五大专业。 
三、申报时间 
(一)1月5日---- 2月15日 经济专业
(二)2月15日----3月31日 工程(建筑)专业 
(三)5月15日----6月30日 工程综合 
(四)8月15日----9月30日 工程(建筑)专业 
(五)10月15日----11月15日 工艺美术专业
(六)11月15日----12月31日 农艺(茶叶)专业 
四、申报条件 
(一)正常晋升 
1、初级申报条件:申报评审“助师”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中级申报条件: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师”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具备非本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二年。 
3、高中、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不得参加“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破格晋升 
1、申报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设区市(厅)级三等(县、市、区级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设区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设区市(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9)成果获得国家专利的主要参与者(专利证书有署名)。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获得的生产经营类的表彰,适用于经济专业破格条件;工程技术类的表彰,适用于工程技术专业破格条件。 
3、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担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师”级技术职务满2年且符合破格晋升条件。 
五、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自传;3、单位证明;4、表彰证书;5、培训证书;6、职称证书;7、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8、身份证;9、毕业证书;10、《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级四份,初级两份);11、《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22份;12、报评工艺美术师的材料应同时携带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或作品图片;13、个人承诺书;14、《泉州市非公职称评审申报表》。其中1、2、3、4、5、6、7、8、9、12、13、14项各需两份,并装订成两本,表格不需装订;第10、11、13、14项网上下载。交材料同时要提供毕业证、职称证、培训证原件。个人承诺书内容要真实,并需本人签字。 
(二)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人事局职改办审核并签字盖章,出具委托函,报市非公职改办。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非公职改办审核。 
(三)特别规定: 
1、凡申报评审初、中级经济专业的人员,应提交近5年来撰写的、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的专业论文1篇,字数均不少于2000字。 
2、凡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的人员,应提交代表作品的创作体会,答辩时应提交代表作品或作品图片,供专家审定;申报环境设计的人员,还应提交手绘效果图1至2幅。 
六、注意事项 
实行申报承诺制度,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抄袭、冒用他人论文、作品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评审的人员,经发现并查实尚未评审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确认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28133775 传真:28133779